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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阳西分公司与骆宇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阳西分公司,骆宇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851号原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阳西分公司,住所地:阳西县人民北路27区凯旋豪庭首期11栋。法定代表人:方耀添,分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堂斌,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民,该公司员工。被告:骆宇恒,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阳西分公司诉被告骆宇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阳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阳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美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昌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