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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辖终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南京金鑫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机电成套设备分公司、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机电成套设备分公司,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南京金鑫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机电成套设备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西里(机电公司办公楼六层)。主要负责人:贾宏,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义,男,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京生,男,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机电成套设备分公司职员。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东里。法定代表人:张满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义,男,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金鑫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南区水保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孟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玉,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昶昶,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机电成套设备分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分公司)、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金鑫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民初67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机电分公司、首钢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案涉合同中有仲裁约定,本案不应由法院进行审理。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所在的北京市有两家仲裁机构,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北京仲裁委员会,本案所涉仲裁协议约定不明,该认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涉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有权提交买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合同中的买方即为上诉人,买方所在地为北京市,一审裁定书所列举的仲裁机构中,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中包含北京市的行政名称,因此,案涉合同的仲裁条款所指向的仲裁机构就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名称中无北京字样,该仲裁委员会不是案涉合同仲裁条款所约定的仲裁机构。二、关于北京市有几家仲裁机构的问题,北京法院已在相关裁判中予以明确,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7233号民事裁定书列明:“原告住所地北京市仅有北京仲裁委员会一家仲裁机构”。综上,在上诉人住所地,有北京名称的仲裁委员会仅有一家即北京仲裁委员会,案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明确,合法有效。本案应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法院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驳回金鑫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案涉《120吨转炉一、二次减速机订货合同》中约定,双方如有争议,由买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买方所在地为北京市,故该条款应理解为由位于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而在北京市设立的仲裁机构有两家,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北京仲裁委员会,案涉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具体由哪一家仲裁机构仲裁,故该仲裁条款属于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且事后双方当事人也未达成补充协议,故该仲裁条款无效。上诉人认为,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是指含有北京市的行政名称的北京仲裁委员会,本院认为,该理解与合同所表述的内容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还认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定书已明确北京市仅有北京仲裁委员会一家仲裁机构,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列举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相关民事裁定书表述的是“北京市仅有北京仲裁委员会一家仲裁机构”,而非“北京市仅有北京仲裁委员会一家仲裁机构”,故上诉人的该项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并无不当。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而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金鑫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应为合同履行地。金鑫公司住所地位于南京市××区经济开发区,故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海英审判员  郑彦鹏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 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