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长华与徐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华,徐新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163号原告:李长华,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徐新霞,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供电公司宿舍区。原告李长华与被告徐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徐新霞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江 海审 判 员 高泽生人民陪审员 李长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薄文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