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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长华与徐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华,徐新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163号原告:李长华,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徐新霞,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供电公司宿舍区。原告李长华与被告徐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徐新霞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江 海审 判 员  高泽生人民陪审员  李长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薄文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