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777号原告:周某,女,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城县。被告:王某,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城县。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周相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文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