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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777号原告:周某,女,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城县。被告:王某,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城县。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周相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文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