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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执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广西金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广西金久贸易有限公司,徐学安,郭曲,滕寿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134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苑1号楼。负责人:吴长路,行长。被执行人:广西金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国际生态城。法定代表人:陈洲。被执行人:徐学安,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郭曲,女,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被执行人:滕寿勤,男,194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申请执行广西金久贸易有限公司、唐山市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学安、郭曲、滕寿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金久贸易有限公司、唐山市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学安、郭曲、滕寿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续行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广西金久贸易有限公司、唐山市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学安、郭曲、滕寿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他款项人民币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定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