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安溪鼎华建材有限公司、XX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鼎华建材有限公司,XX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45号申请执行人:安溪鼎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被执行人:XX呈,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安溪鼎华建材有限公司与XX呈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闽0524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溪鼎华建材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XX呈履行偿还货款人民币37108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义务。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财产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