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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盖如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盖如刚,盖吉民,盖东东,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盖如刚,盖吉民,盖东东,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盖如刚,盖吉民,盖东东,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盖如刚,盖吉民,盖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2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住所地乐陵市阜盛西路一号。法定代表人刘海燕。被执行人盖如刚,男,1962年8月8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盖吉民,男,1968年3月4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盖东东,男,1987年8月10日生,汉族,住乐陵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盖如刚、盖吉民、盖东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盖如刚、盖吉民、盖东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欣审判员 周国勇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