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5民初4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靖彩与楚保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靖彩,楚保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5民初4369号原告王靖彩,女,194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委托代理人文常兴,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梦莹,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楚保军,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814321-5),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5号万达广场写字楼D座23层2302室。代表人魏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凡斌,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公司宿舍。原告王靖彩与被告楚保军、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简称安盛天平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靖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常兴、被告楚保军、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靖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9771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420元,共计13491元;2、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0日11时5分许,被告楚保军驾驶鲁XXXX**号轿车沿济南市天桥区明湖西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赵运军驾驶鲁AB79**号公交车在其右侧同向行驶至此,两车发生刮碰,造成两车受损、公交车乘车人王靖彩受伤。该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桥区大队认定:被告楚保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运军、原告王靖彩无责任。鲁XXXX**号轿车登记车主系被告楚保军,该车在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据此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楚保军辩称,对事故发生事实无异议,请法院依法处理。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对责任划分无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靖彩合理损失,诉讼费不承担。根据原告王靖彩的陈述,被告楚保军、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答辩,并经原告王靖彩提交的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桥区大队出具的交事故认定书、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门诊病历在卷佐证,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2016年6月20日11时5分许,被告楚保军驾驶鲁XXXX**号轿车沿济南市天桥区明湖西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赵运军驾驶鲁AB79**号公交车在其右侧同向行驶至此,两车发生刮碰,造成两车受损、公交车乘车人王靖彩受伤。该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桥区大队认定:被告楚保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运军、原告王靖彩无责任。鲁XXXX**号轿车登记车主系被告楚保军,该车在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原告王靖彩前往山东大学齐鲁医院,经诊断为右下唇肿胀,牙齿受损。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申请法院对原告王靖彩牙齿修复及治疗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依法委托,泰安正和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12月1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靖彩左下第四、第五颗牙齿修复及治疗与本次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王靖彩与被告楚保军在2016年6月20日的交通行为中发生事故,该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桥区大队认定被告楚保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靖彩无责任。因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系肇事车辆的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承保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应当首先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各分项范围内承担先行支付责任。对于超出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原告王靖彩合理合法的损失,应由被告楚保军赔偿。关于原告王靖彩主张的医疗费9771元,根据其提交的门诊病历、费用明细、医疗费发票显示,原告王靖彩在本次事故中因右面部撞伤入院治疗,其牙齿修复及治疗共花费医疗费9771元,结合泰安正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认为,原告王靖彩左下第四、第五颗牙齿的修复与治疗与本次事故有直接的关系,故与此相关的医疗费用应当予以支持,其余牙齿的修复与治疗虽与本次事故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均系在本次事故所造成伤害的治疗过程中产生的,本院结合原告王靖彩提交的费用明细,扣除7月20日产生的义齿费用800元后,确认其与本次事故相关的医疗费用为8971元,该项费用由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关于原告王靖彩主张的护理费3000元,原告王靖彩主张需1人护理30天证据不足,本院结合其伤情及治疗状况认为其需1人护理7天,其主张按照每人每天100元标准计算护理费未超出法律规定,故其护理费应为700元,该项费用由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赔偿;关于原告王靖彩主张的交通费300元,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费应当与受害人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及案件实际支出相符合,结合本案,宜确定交通费为150元,该项费用由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赔偿;关于原告王靖彩主张的营养费420元,根据门诊病历记载,原告王靖彩因本次事故多处牙齿受损,且其年事已高,本院结合其治疗及恢复情况酌情支持其营养费300元,该项费用由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靖彩医疗费8971元、营养费300元,合计9271元。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靖彩护理费700元、交通费150元,合计8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合计160元,由被告楚保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