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贵祥与孙波、李红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祥,孙波,李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1741号原告王贵祥,公民身份号码:×××,女,1959年9月12日,汉族,人,个体。被告孙波,公民身份号码:×××,男,1976年11月19日,汉族,东胜区,个体。被告李红梅,公民身份号码:×××,女,1977年9月8日,汉族,东胜区,个体,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祥诉被告王建国、包永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我院于2017年5月9日向原告王贵祥下达了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80元(缓费尚未缴费),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郝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