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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2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沧州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伏盛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伏盛红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608号原告:沧州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54号。法定代表人:朱元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秀树,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伏盛红,女,1971年4月1日出生。原告沧州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伏盛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明确住址及联系方式,该起诉不符合关于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沧州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振华审判员  孙良勇审判员  杨建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