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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2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维心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维心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82刑初93号公诉机关临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维心,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临湘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某号。2001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9月27日刑满释放;2007年5月17日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8月12日减刑释放;2017年2月21日再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维心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兰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维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0日20时10分,被告人吴维心无驾驶资格,驾驶湘F1RW**号轿车,车上搭载其妻子周某、其子吴某某,车辆行驶至临湘市X105线桃林镇三合村三二组地段时,与行人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及车上三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吴维心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吴维心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2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吴维心于2017年2月20日自动向临湘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吴维心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医药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88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维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和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临湘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人周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吴维心的供述和辩解,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岳阳市春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维心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维心犯罪以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维心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又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均从重处罚。被告人吴维心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维心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维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美玉审 判 员  方炯明人民陪审员  方罗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车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