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执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孙琼与孟凡毅、张丽娟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琼,孟凡毅,张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1171号申请执行人:孙琼,女,1974年6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孟凡毅,男,1982年3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张丽娟,女,1981年1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7)新证经字第2684号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丽娟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东街404号苏州花园二区5栋5层4单元502室的房产手续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手续(共同共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 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游兰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