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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马晓寒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寒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04刑初182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晓寒,女,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个体,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2003年1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同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9月29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3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6年3月12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银川市公安兴庆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银兴检公诉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晓寒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日、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艳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晓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马晓寒在银川市兴庆区康明花园小区,以5000元的价格向马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一包(净重6.36克),后被民警当场抓获。从马晓寒处缴获甲基苯丙胺一包(净重6.36克)、毒资5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晓寒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定罪量刑。被告人马晓寒系累犯、毒品再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公诉机关同时提交了户籍证明等书证,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晓寒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犯罪的相关证据。被告人马晓寒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4日下午,被告人马晓寒尾号为9468的手机接到马某某要购买甲基苯丙胺的电话,并约定在银川市兴庆区康明花园小区进行交易,当日22时许,马晓寒至约定地点,并以5000元的价格向马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一包(净重6.36克),后被民警当场查获。从马晓寒处扣押现金人民币5000元、白色苹果手机一部,现场缴获甲基苯丙胺一包(净重6.36克)。另查明,被告人马晓寒于2003年1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同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9月29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3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6年3月12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晓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毒品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搜查笔录,称重笔录,银川市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毒品收据,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证人马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马晓寒的供述和辩解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晓寒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晓寒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马晓寒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马晓寒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被告人马晓寒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晓寒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属于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晓寒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马晓寒处扣押的现金5000元系毒资,扣押的白色苹果手机一部系被告人马晓寒用于同购买毒品的人员联系的作案工具,依法均应予以没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晓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二、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白色苹果手机一部及毒资人民币五千元,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审 判 长  郭 鹏人民陪审员  马玉忠人民陪审员  王小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牛 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