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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伟、秦亚军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秦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675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被执行人秦亚军,男,1988年8月4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王伟申请秦亚军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20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伟于2017年5月17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20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志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