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南江县宏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蒋巍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江县宏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蒋巍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282号原告:南江县宏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光雾山大道朝阳段(金海岸商住楼3-1幢)。法定代表人:文奎,总经理。被告:蒋巍,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11日,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江县宏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蒋巍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7年5月15日下午15时开庭审理,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江县宏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瀚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