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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溪支行、吴益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溪支行,吴益和,余建芬,姜洪林,余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35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溪支行,住所地婺城区汤溪镇仙舟大街51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51537。法定代表人郑根宏。被执行人吴益和,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余建芬,女,1978年9月21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姜洪林,男,1981年4月2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余建飞,女,1980年11月18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溪支行与被执行人吴益和、余建芬、姜洪林、余建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浙0702民初8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0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42413.79元、诉讼费246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公安户籍、支付宝、工商等进行执行查控,无存款信息,查封被执行人余建芬所有的位于金华市宾虹路金发兴园10幢3-402室房产,已抵押无剩余价值。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示惩戒并采取网上布控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02执35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张标彦执 行 员 林向荣执 行 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梦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