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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赵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赵伟,武汉搏胜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3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709号。负责人廖林,行长。被执行人赵伟,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被执行人武汉搏胜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马池路南睿升学校东(11)法定代表人骆海,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赵伟、武汉搏胜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赵伟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下欠借款31058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24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诗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鸿冰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马 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游向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