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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达意运输有限公司与邢大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达意运输有限公司,邢大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0执12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达意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都县。法定代表人:李朝琼,董事长。被执行人:邢大江,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重庆达意运输有限公司与邢大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渝0230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邢大江支付重庆达意运输有限公司借款4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75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邢大江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重庆达意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邢大江支付重庆达意运输有限公司借款4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75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邢大江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中,通过各种查控措施,均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邢大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被执行人邢大江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达意运输有限公司借款4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75元。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将被执行人邢大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临控人员名单。经查,被执行人邢大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230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雷光福审判员  谭海波审判员  陈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东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