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5刑更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邱家喜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家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916号罪犯邱家喜,男,汉族,1973年2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顺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家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与前罪判处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27000元,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09年6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27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本院先后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78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129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1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邱家喜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家喜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总评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邱家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予以减刑。但罪犯邱家喜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家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海波审判员  贾秀春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龚玮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