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5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陈先新与邹光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新,邹光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5民初481号原告:陈先新,男,1952年5月29日,汉族,退休职工,住政和县。被告:邹光鼎,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政和县。原告陈先新与被告邹光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陈先新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先新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先新撤诉。案件受理费2383元,减半收取1191元,由陈先新负担。审判员 魏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丽华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