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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5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陈先新与邹光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新,邹光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5民初481号原告:陈先新,男,1952年5月29日,汉族,退休职工,住政和县。被告:邹光鼎,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政和县。原告陈先新与被告邹光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陈先新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先新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先新撤诉。案件受理费2383元,减半收取1191元,由陈先新负担。审判员 魏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丽华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