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程华平与尤世平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华平,尤世平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3民初1666号原告程华平,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汪荗云,舒城县棠树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尤世平,男,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程华平诉被告尤世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华平诉称:原告自2013年5月始为被告运送渣土,至2014年1月29日被告尚欠原告运费计10000元,现要求被告及时清偿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运输费10000元。被告尤世平辩称:欠款属实,但原告于2013年8、9月份从被告处借款10000元,没有记帐,也没打欠条。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原告程华平自2013年5月始为被告尤世平运送渣土,被告于2014年1月27日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陈华平叁万元正”。2014年1月29日在欠条上载明:“以(已)付贰万元下欠壹万元正”。本院认为:被告当庭明确认可欠原告10000元,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清楚,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尤世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程华平欠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尤世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训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