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9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陈文红与被执行人李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红,李永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陈文红,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永志,男,1956年8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文红与被执行人李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平民督子第7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支付令要求被执行人李永志归还申请执行人陈文红借款49000元;申请费342元由被执行人李永志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李永志工资账户上的存款。二、继续冻结以上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学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毛银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