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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陈文红与被执行人李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红,李永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陈文红,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永志,男,1956年8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文红与被执行人李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平民督子第7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支付令要求被执行人李永志归还申请执行人陈文红借款49000元;申请费342元由被执行人李永志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李永志工资账户上的存款。二、继续冻结以上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学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毛银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