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唐良廷与重庆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良廷,重庆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1437号原告唐良廷,男,1975年1月7日生,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重庆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9号8幢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05155126N。法定代表人彭艳红,总经理。原告唐良廷与被告重庆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良廷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良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良廷撤回对被告重庆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唐良廷负担。审判员 何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家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