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执1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李佩雪、韦翠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佩雪,韦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1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佩雪,男,194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韦翠林,女,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住址潘集区,现住潘集区。本院在李佩雪与韦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皖0406民初1306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李佩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韦翠林偿还借款25989元。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韦翠林送达了(2017)皖0406执101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高皇支行有存款1581.82元。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除此之外未发现韦翠林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同时对被执行人韦翠林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李佩雪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李佩雪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云平审判员 王育鸿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传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