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存明与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王母观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存明,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王母观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1404号原告:刘存明,男,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代理人:庄文明,常州市金坛区金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秦士诚,常州市金坛区金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王母观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王母观村委王母观村。负责人:强桂生,该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存明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王母观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存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存明负担。审 判 长 王保民人民陪审员 王春芳人民陪审员 虞惠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祝一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