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盛某与郭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郭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1873号原告:盛某,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莘县。委托代理人:付茂奎,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高新区。原告盛某与被告郭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庭下调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98元减半收取299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谢润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汝海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