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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民终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小磊、林新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小磊,林新民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18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磊,又名李小旦,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满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铁,保定市满城区燕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新民,男,195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满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强、卢云,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小磊因与被上诉人林新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7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7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小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国安审判员  张书明审判员  李国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续婉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