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11民初2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杜氏、刘西久等与刘贺贺、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杜氏,刘西久,刘秀珍,刘秀芹,刘玉平,刘贺贺,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初2559号原告:刘杜氏,女,1930年9月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原告:刘西久,男,1967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原告:刘秀珍,女,1960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原告:刘秀芹,女,1969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原告:刘玉平,女,197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刘贺贺,男,1987年5月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九思(刘贺贺之父),男,1964年2月3日生,汉族,中国邮政投递员,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188号。法定代表人:林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林,江苏永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杜氏、刘西久、刘秀珍、刘秀芹、刘玉平诉被告刘贺贺、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原告刘杜氏、刘西久、刘秀珍、刘秀芹、刘玉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杜氏、刘西久、刘秀珍、刘秀芹、刘玉平撤诉处理。���件受理费4410元,减半收取2205元,由原告原告刘杜氏、刘西久、刘秀珍、刘秀芹、刘玉平承担。审判员  吴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雪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