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朱剑锋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剑锋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211号罪犯朱剑锋,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8日作出(2011)同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剑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2011)厦刑终字第2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榕刑执字第83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4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剑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表扬4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剑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朱剑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朱剑锋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犯强奸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剑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月5日起至2022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丽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