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民初2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慧与谢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谢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2483号原告:张慧,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委托代理人:黄世璜,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德树,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剑,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原告张慧诉被告谢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案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慧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1137.5元,由原告张慧负担。审 判 员 苏建湘人民陪审员 刘小英人民陪审员 韦玲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