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蚌埠市禹会区宏达防火门窗厂与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市怡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禹会区宏达防火门窗厂,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市怡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653号原告:蚌埠市禹会区宏达防火门窗厂,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圈堤西路715号。法定代表人:余华,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卫东,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昊,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徽商总部广场C座16层1607室。法定代表人:杨邦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小毛,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怡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永安街308号。法定代表人:俞渊琼,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善,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蚌埠市禹会区宏达防火门窗厂与被告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市怡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2017年5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将诉讼请求340000元变更为10000元的申请。2017年5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禹会区宏达防火门窗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蚌埠市禹会区宏达防火门窗厂负担。审 判 员 王隽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简 寻书 记 员 白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