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82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1与李某某2抚育费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1,李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22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1,女,现住开原市。被执行人李某某2,男,现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1与被执行人李某某2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某2不能履行(2008)开民三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某某2在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507XXXXX账户内的存款5650.00元,扣划至开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507XXXXX,行号:402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广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