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1与李某某2抚育费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1,李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22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1,女,现住开原市。被执行人李某某2,男,现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1与被执行人李某某2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某2不能履行(2008)开民三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某某2在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507XXXXX账户内的存款5650.00元,扣划至开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507XXXXX,行号:402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广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