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1866郭向荣与韩光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向荣,韩光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1866号原告:郭向荣,男,1960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委托代理人:姜威,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艋,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光亚,男,1975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向荣诉被告韩光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向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7元,由原告郭向荣负担。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