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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1866郭向荣与韩光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向荣,韩光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1866号原告:郭向荣,男,1960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委托代理人:姜威,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艋,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光亚,男,1975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向荣诉被告韩光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向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7元,由原告郭向荣负担。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