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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辖终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宁波天时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与普罗迪尔公司、曹可冲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天时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普罗迪尔公司,曹可冲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辖终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天时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红林)。 法定代表人:曹可冲,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普罗迪尔公司(ProdirSA),住所地瑞士联邦里维埃拉(ViaSerta226814Lamone)。 法定代表人:GiorgioPagani,总经理。 原审被告:曹可冲,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 上诉人宁波天时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普罗某公司(ProdirSA)(以下简称普罗某公司)、原审被告曹可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初1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时公司上诉称:普罗某公司提供了公证证据证明天时公司在淘宝网上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故本案为信息网络侵权案件,侵权行为实施地为淘宝网的计算机信息设备所在地,即浙江省杭州市,故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普罗某公司将天时公司、曹可冲列为原审被告,并对其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故原审法院作为两原审被告住所地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天时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亦非 代理审判员  王 磊 代理审判员  陈 为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郝梦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