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1民初2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徐阳、潘卫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徐阳,潘卫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11民初2783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镇江市冠城路12号。负责人金向阳,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熙、徐畅,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阳,男,汉族,1970年3月24日出生,,住丹阳市。被告潘卫芳,女,汉族,1973年1月9日出生,,住丹阳市。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告徐阳、潘卫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畅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12日,原告与被告徐阳签订《江苏银行聚宝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合同》,约定被告徐阳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大额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分期金额为8万元,分36期(36个月),每期手续费4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徐阳未能按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归还借款���截止到2016年7月26日,被告徐阳共欠原告本金51090元、利息346.19元、费用10591.57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徐阳及其妻被告潘卫芳偿还借款本金51090元、利息346.19元、费用10591.57元(截止到2016年7月26日,此后利罚息及滞纳金按合同计算至实际还清时止),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1666元。两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12日,原告与被告徐阳签订《江苏银行聚宝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合同》,约定被告徐阳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大额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分期金额为8万元,分36期(36个月),每期手续费4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徐阳持卡号为62×××28信用卡提取了8万元。但被告徐阳未能按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归还借款。截止到2016年7月26日,被告徐阳共欠原告本金51090元、利息346.19元、费用10591.57元。2016年8月15日,原告委��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的诉讼,并向该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6141元。以上事实有《江苏银行聚宝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合同》、两被告婚姻证明、卡号为62×××28的信用卡消费记录及银行电脑欠款记录的打印件、委托代理协议、律师代理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徐阳签订的《江苏银行聚宝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被告徐阳持卡消费后,应当按约及时足额还款,逾期不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双方对于利息等的约定,不超过法定标准,应为有效。原告实际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141元,经审查不超过收费标准,且符合合同约定,也应支持。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1090元、利息346.19元、费用10591.57元,此后的利息和费用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上述债务系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产生,其债务依法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潘卫芳应对被告徐阳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51090元、利息346.19元、费用10591.57元(截止到2016年7月26日,此后的利息和费用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合计62027.76元。被告徐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6141元。被告潘卫芳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4元,财产保全费770元,合计2274元,由被告徐阳、潘卫芳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正涛人民陪审员 蔡志光人民陪审员 蒋西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书 记 员 彭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