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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执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张晓峰与高新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峰,高新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1933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峰。被执行人高新科。本院在执行张晓峰诉高新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三小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城韬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