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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3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尚庄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领导小组与杨志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庄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杨志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556号原告尚庄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所在地汝州市米庙镇政府院内。负责人兰彦峰,任主任。委托代理人韩广钦,尚庄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工作人员。被告杨志斌,男,汉族,1963年11月21日出生,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庄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诉被告杨志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尚庄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领导小组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庄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自愿撤回对被告杨志斌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庄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尚庄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负担。审判员  杨明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源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