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81民督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桂英与被申请人林炳仁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桂英,林炳仁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881民督61号申请人:杨桂英,女,汉族。被申请人:林炳仁,男,汉族。申请人杨桂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杨桂英称,被申请人林炳仁因资金周转于2016年12月13日向其借款人民币70000元,约定于2017年3月13日还款。现借款期限已过,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被申请人林炳仁给付申请人杨桂英借款人民币7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林炳仁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杨桂英借款人民币70000元。申请费517元,由被申请人林炳仁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洪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