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3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陈廷安与李玉凤、王金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廷安,李玉凤,王金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3820号原告:陈廷安。被告:李玉凤。被告:王金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廷安与被告李玉凤、王金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廷安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廷安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齐 明代理审判员 赵龙飞人民陪审员 史玉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