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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3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陈廷安与李玉凤、王金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廷安,李玉凤,王金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3820号原告:陈廷安。被告:李玉凤。被告:王金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廷安与被告李玉凤、王金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廷安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廷安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齐 明代理审判员  赵龙飞人民陪审员  史玉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