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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民申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朱建国与马维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建国,马维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申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建国,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维源,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国兴,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朱建国因与被申请人马维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内07民终1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建国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造成奶牛死亡的原因是多因一果,供电公司的电线低于国家规定标准也是一因,奶厅违建亦是一因,应当由三方共同分担民事责任。本案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原审判决漏列当事人,程序违法。呼伦贝尔市华信资产评估报告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朱建国在本院二审庭审中认可其驾驶车辆卸沙子时刮断,导致马维源的三头奶牛被电死。陈巴尔虎旗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建国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朱建国所提多因一果造成的奶牛死亡,因其未能提供供电公司和奶厅是否违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的有效证据,故其主张的本案原审判决漏列当事人程序违法之诉求,本院不能支持。朱建国在一审中对呼伦贝尔市华信资产评估报告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二审中亦未举证证明评估报告结果与实际死亡奶牛价格的差异,因此二审维持原判决并无不当,朱建国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朱建国的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建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 立 军代理审判员 朱   博代理审判员 张套特格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康   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