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6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友贵、那坡县环力工贸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友贵,那坡县环力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6执191号申请执行人陈友贵,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云南省富宁县。被执行人那坡县环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那坡县城厢镇那仲屯,法定代表人:苏林,系该公司经理。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友贵与被执行人那坡县环力工贸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那坡县人民法院(2014)那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经我院执行干警实地调查和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那坡县环力工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件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1026执1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汉新执行员 李康德执行员 黄卫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