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六盘水顺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盘水顺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忠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880号原告:六盘水顺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三台巷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666957685P。法定代表人:马忠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晨希,系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610773197。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柯舟,系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0998853。被告:吴忠云,女,1972年4月1日出生,住六盘水市钟山区。本院受理原告六盘水顺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六盘水顺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六盘水顺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以需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盘水顺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六盘水顺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张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黔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