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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蒋良东与赵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良东,赵燕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1民初203号原告:蒋良东,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被告:赵燕,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通市港闸区,现住南通市港闸区。原告蒋良东与被告赵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良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燕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蒋良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人工工资46000元以及为寻找被告所产生的费用1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所承接的淮安市河下古镇通风管道工程提供劳务。2016年3月24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结欠原告工资46000元,并承诺5月底给付20000元,7月底给付26000元。但被告未能履行承诺,且人也不知所踪,原告为寻找被告产生额外费用,现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赵燕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3月24日,赵燕向蒋良东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付蒋良东淮安河下古镇工资人民币46000元,并承诺5月底给付20000元,7月底给付26000元。在欠条“今欠人”部位除赵燕的签名外,还加盖了南通鸿逸金属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卫华作为见证人在欠条中签字。另查明,南通鸿逸金属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赵燕在欠条中明确结欠原告蒋良东工资46000元,虽然加盖的是南通鸿逸金属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但因该单位并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故欠条中所欠款项应由被告赵燕承担给付义务。原告蒋良东主张10000元的损失费用因无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赵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蒋良东46000元;二、驳回蒋良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公告费600元,由蒋良东负担250元,赵燕负担1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户: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 判 长  张亚松审 判 员  徐剑峰人民陪审员  季婉栋二O二O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邵金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