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2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磊与刘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磊,刘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2505号原告:郑磊,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刘明,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原告郑磊与被告刘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郑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磊负担。审判员 史艺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小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