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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1302号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法定代表人:陈建国,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吉林,公司副经理。被告:XX,男,生于1956年2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凌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浩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