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终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苏治某与陕西某某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及王某某苏某某追偿权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某某,陕西某某集团运输有限公司,王某某,苏治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10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某,男,汉族,出生于陕西省神木县,住神木县,农民。委托代理人牛利华,陕西乔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某某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汽车产业园区北环路与教育一路丁字路口东侧。法定代表人武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陕西省神木县,住神木县,农民。原审被告:苏治某,男,汉族,出生于陕西省神木县,住神木县,农民。上诉人苏治某与被上诉人陕西某某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王某某,苏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6)陕0802民初6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苏治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苏治某撤回上诉。二、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苏治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王晓钢审 判 员 马皓贇代理审判员 冯太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斯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