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执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崇凯与谭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崇凯,谭芸,黄祖韵,陈雨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1执110-2号申请执行人:陈崇凯,男,汉族,1963年5月30日生。被执行人:谭芸,女,汉族,1972年4月4日生。被执行人:黄祖韵,女,汉族,1945年2月20日生。被执行人:陈雨蝶,女,汉族,1999年1月18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681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谭芸、黄祖韵、陈雨蝶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于2017年3月7日,以(2017)川0681执11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祖韵位于广汉市中山小区金穗2幢4单元2-1号房产(产权证:广权64**号)及陈文伟、谭芸位于南北大街南二段双星1幢5单元4-1号房产(产权证:广权307**号)。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祖韵位于广汉市中山小区金穗2幢4单元2-1号房产(产权证:广权64**号)及陈文伟、谭芸位于南北大街南二段双星1幢5单元4-1号房产(产权证:广权307**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辉审判员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