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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3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和军海与和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军海,和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3民初365号原告:和军海,男,195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被告:和风林,男,汉族,住内丘县。原告和军海与被告和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原告和军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和军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和军海负担。审判员 邓国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郝     雷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