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3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和军海与和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军海,和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3民初365号原告:和军海,男,195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被告:和风林,男,汉族,住内丘县。原告和军海与被告和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原告和军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和军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和军海负担。审判员 邓国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郝 雷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