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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91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1071号原告:杨某1,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杨某2,女,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杨某1与被告杨某2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杨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某1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杨某1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