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3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陆付贵与许同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付贵,许同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011号原告:陆付贵,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许同凯,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付贵与被告许同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付贵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付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付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原告陆付贵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付贵负担。审判员 许娜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笑笑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